
秀山人社發〔〕375號 秀山人社發〔〕375號
- 更新時間: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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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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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人社發〔2012〕375號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秀山自治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的實施方案》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根據
附件:秀山自治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的實施方案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秀山自治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三屆九次全委會精神,努力縮小三大差距、促進共同富裕,同時維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權益,根據原縣人事局《關于轉發〈重慶市人事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秀山人事發〔2008〕55號)和
一、實施范圍
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
二、未休假人員應享受未休假工資報酬
要充分認識落實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從關心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維護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自覺在本單位貫徹落實年休假制度;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員,均應按規定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不再受渝人發〔2008〕61號文件規定的5%的限制。在實際執行中,當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且次年不能安排補休的,均應在次年的一季度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
1.未休假工資報酬
支付標準: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應休年休假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年應休年休假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當年1月至12月每月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規范后津貼補貼、保留津補貼及應發的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當年1月至12月每月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由人力社保和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保留津補貼之和。
當年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應休年休假日工資收入計算辦法是:本人當年在職期間的工資收入除以在職期間的計薪天數。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
1.休假天數的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次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其中,工作年限滿1年的必須是對年對月,工作人員當年工作年限滿10年或20年,可在當年內按工作年限滿后的條件享受休假。
2.關于參加單位組織的休假活動的休假計算
工作人員帶薪參加有組織的各種形式的休假活動的時間,計算為本人當年年休假時間。若活動天數少于工作人員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超過的計為下一年度年休假時間。工作人員已休完當年的年休假后又參加這類休假活動的,應計為下一年度年休假時間。
3.關于脫產學習(培訓)人員的休假計算
脫產學習(培訓)人員享受寒暑假的天數多于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若未享受寒暑假或享受寒暑假天數少于工作人員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4.關于年休假與事假的關系
事假累計天數未達到職工本人年休假天數的,職工可享受年休假,卻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按規定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事假累計天數超過職工本人年休假天數,職工仍可享受年休假,但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也不再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重慶市人事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及事假期間待遇問題的意見(試行)》(渝人發〔2005〕106號)第一條第二款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所請事假應先以本人的年休假沖抵”的規定廢止。
5.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年休假
與機關事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臨時聘用人員,依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相關規定享受年休假。
四、實施原則
1.盡量安排休假。各單位應在每年初制定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并按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同時要結合年休假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事假、病假、考勤以及工作崗位A、B角等制度,處理好工休關系,確保年休假計劃順利實施。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員,經本人同意、在本單位內公示無異議,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后,報主管部門備案,各主管部門每年年底前將所屬單位的休假情況報縣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報表用秀山人事發〔2008〕55號中的附件2)。
2.嚴格執行政策。每年一季度,各單位在支付上年度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工作人員未休假工資報酬前,要按照相關規定和工作人員實際未休假天數,計算每名工作人員的未休假工資報酬金額,并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即行支付。對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名義亂發錢物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3.做好政策解釋。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符合相關文件的有關規定,是維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不是亂發錢。同時國務院的條例和原人事部的辦法對享受年休假的人員范圍作了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工作年限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五、執行時間
本實施方案從2012年起執行。
六、經費渠道
支付應休年休假未休假的工資報酬的經費由各單位用自有結余資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