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秀山財政發〔〕48號 關于印發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更新時間:201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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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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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財政發〔2014〕48號
關于印發《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縣委、縣政府推進制度建設的工作要求,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行〔2014〕3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經十六屆縣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
2014年10月11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國內差旅費管理,規范公務出差行為,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重慶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渝財行〔2014〕3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內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含縣轄鄉鎮、街道)間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出差地交通費。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按照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縣財政局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等情況適時給予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到縣外和縣轄鄉鎮(街道),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往返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 工具 級別 |
火車 (含高鐵、動車、 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 出租小汽車) |
副處級及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其余人員 |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和往返機場的專線交通費用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縣財政局根據重慶市財政局的規定,制定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重慶市外出差,按照重慶市財政局發布的相關地區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見附表);
到市內縣外出差,按照重慶市財政局發布的各區縣(自治縣)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見附表);
從縣城到鄉鎮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為80元;從鄉鎮到縣城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100元。
對于住宿價格因季節變化明顯的城市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由縣財政局根據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 公務出差人員按照住宿費標準限額選擇單間或標準間。副科級以下及相當職務人員出現單數的(含性別差異),可按不超過副處級、正科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標準報銷。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并根據出差期限情況及時辦理退房手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費用,節約開支。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縣財政局根據重慶市財政局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伙食補助費標準。
第十七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市外、市內其他區縣出差,按照市財政局發布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包干使用(見附表);
從縣城到鄉鎮出差,伙食費補助標準為40元;從鄉鎮到縣城出差伙食費補助標準40元。
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在本轄區下村(社)聯系工作,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費
第十九條 出差地交通費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目的地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費,按照財政部發布的標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內的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的出差地交通費,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內其它區縣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費,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地為本縣城區或鄉鎮的,出差地交通費采取憑票據實報銷方式解決。
出差地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單位派車的,不再報銷出差地交通費;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交通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應當嚴格按規定和標準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及個人轉嫁、攤派差旅費。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的目的地標準報銷。
出差地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出差結束后,工作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差旅費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原始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通過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不得報銷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縣財政局反映。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及個人轉嫁、攤派差旅費等現象;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攤派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所在單位按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等,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接送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出差地交通費由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所在單位不再報銷;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縣內國有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各鄉鎮(街道)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并研究建立差旅費節約的激勵管理措施。垂直管理單位須制定本系統差旅費管理辦法,并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關于印發<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秀山財政發〔2008〕1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
準表
2.機關事業工作人員出差審批單(參考格式)
附件1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地 區 |
住宿費標準(元/人/天) |
伙食補助費標準(元/人/天) |
|||
正處級以上 |
副處級、正科級 |
其他人員 |
|||
市 外 |
北京、上海、海南、深圳 |
500 |
350 |
350 |
100 |
、青海 |
500 |
350 |
350 |
120 |
|
江蘇、浙江、廣東、大連、廈門、青島 |
490 |
340 |
340 |
100 |
|
新疆 |
480 |
340 |
340 |
120 |
|
遼寧、福建、山東、河南、云南 |
480 |
330 |
330 |
100 |
|
湖北 |
480 |
320 |
320 |
100 |
|
山西 |
480 |
310 |
310 |
100 |
|
廣西、甘肅、寧夏 |
470 |
330 |
330 |
100 |
|
江西、四川、貴州 |
470 |
320 |
320 |
100 |
|
內蒙古、陜西 |
460 |
320 |
320 |
100 |
|
安徽 |
460 |
310 |
310 |
100 |
|
湖南、寧波 |
450 |
330 |
330 |
100 |
|
天津 |
450 |
320 |
320 |
100 |
|
河北、吉林、黑龍江 |
450 |
310 |
310 |
100 |
|
市 內 |
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壩、九龍坡、南岸、渝北、北碚、巴南、北部新區 |
480 |
330 |
160 |
100 |
其他區縣 |
450 |
300 |
150 |
90 |
附件2
機關事業工作人員出差審批單(參考格式)
出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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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時間 |
自 月 日至 月 日 |
擬乘坐的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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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點 |
至 |
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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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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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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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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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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