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人社發〔〕171號 重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移銜接指導意見
- 更新時間: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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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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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發〔2011〕171號
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
社會養老保險轉移銜接指導意見的通知
有關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規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制定了《重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移銜接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 〇一 一 年 七 月八 日
重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
社會養老保險轉移銜接指導意見
為做好已按《民政部關于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工作,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清理準備工作
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有關區縣”),應對參加老農保人員的基金收支、結余等基本情況逐一進行清理、核對,特別是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積累總額”、“個人繳費支付總額” 、“個人繳費余額” 以及“養老金標準”等基礎信息項目應核實準確,并填制《重慶市參加老農保人員清理核對表》(附件1,以下簡稱《清理核對表》),交參保人員本人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有關區縣根據《清理核對表》中的有關信息,在2011年9月30日前形成《重慶市參加老農保人員清理核對匯總表》(附件2,以下簡稱《核對匯總表》),做好老農保人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數據準備工作。
二、資格認定和申報工作
有關區縣基礎數據清理工作完成后,應對《核對匯總表》中的參保人員,按照當地貫徹民辦發﹝1992﹞2號文件的實施意見規定,在2011年12月10日前,按照以下情形分別進行處理:
(一)參加老農保未達到60周歲且未領取老農保養老待遇人員的處理辦法。
1.本人愿意將老農保個人繳費積累總額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申報參保,有關區縣應一次性將老農保個人繳費積累總額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并全額記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記入的個人賬戶額合并計算,達到60周歲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待遇;同時,將其填制在《重慶市老農保中青年人員參保情況明細表》(附件3,以下簡稱《中青年明細表》),但參加老農保的繳費年限不能計算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2.本人不愿意轉入合并的,也可將老農保個人繳費積累總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
(二)參加老農保未達到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待遇人員的處理辦法。
本人應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申報參保,有關區縣應按照原老農保養老金標準計算其年滿60周歲之月應領取的養老金總額(連同個人繳費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
(三)參加老農保已達到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的處理辦法。
1.已按月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應按照當地貫徹民辦發﹝1992﹞2號文件實施意見的規定,對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資格重新進行審核認定。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填制《重慶市老農保領取待遇人員參保情況明細表》(附件4,以下簡稱《領取待遇人員明細表》);有關區縣應一次性將老農保個人繳費積累余額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并全額記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記入的個人賬戶額合并;從轉入之月起,將老農保養老金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合并發放。對于不符合參保條件或喪失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有關區縣應一次性將老農保個人繳費積累余額退還本人,并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
2.尚未辦理領取老農保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按照本條前款規定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按照當地貫徹民辦發﹝1992﹞2號文件實施意見規定計算的老農保養老金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月領取的養老金合并,并從轉入之月起合并發放。本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退費的,區縣應將其個人繳費積累總額一次性支付本人,并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
三、審核審批工作
有關區縣完成清理和資格認定工作后,填制《重慶市老農保參保人員情況匯總審批表》(附件5,以下簡稱《匯總表》),隨同《中青年人員明細表》和《領取待遇人員明細表》報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審核合格的,報市社會保險局審核匯總;經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后,由市社會保險局通知有關區縣經辦機構在2011年12月20日前辦理基金劃轉及參保手續。
四、其它
(一)老農保人員年齡界定時間以本區縣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時間為準。2009年試點的區縣為
(二)對于因各種原因造成老農保“呆壞賬“的,要想方設法予以核實,一時核實不清楚的,也要單獨建賬以備今后查證。對老農保基金債權債務問題未得到妥善處理的,不得進行劃轉。由于原老農保工作是從當地民政部門移交給當地人力社保部門進行管理,有關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應積極與民政部門聯系,按照本通知要求,爭取民政部門的支持與配合,確保老農保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平穩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