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選派大學生服務期滿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察辦法(渝人社發〔2010〕106號)
- 更新時間: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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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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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發〔2010〕106號
重慶市選派大學生服務期滿
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重慶市農村鄉鎮人才隊伍建設計劃選派大學生(以下簡稱選派大學生)服務期間的德才表現和工作能力,客觀公正的總結選派大學生服務期間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各種工作任務和取得的工作成績,根據《重慶市農村鄉鎮人才隊伍建設計劃》(渝委辦發〔2008〕1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選派到農技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中小學教師崗位的大學生,兩年服務或留用一年期滿,需要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察。
第二章 考察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選派大學生到基層服務期滿或留用一年期滿聘用考察(以下簡稱聘用考察)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
德:主要考察政治思想、遵紀守法、服從組織安排和職業道德的表現。
能:主要考察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業務技術的提高和知識更新的情況。
勤:主要考察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工作紀律的情況。
績:主要考察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大小以及給當地帶來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聘用考察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聘用考察結論為合格:
(1)認真宣傳、貫徹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及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2)服從組織分配,積極落實鄉鎮黨委和政府的決定、決議,認真執行上級領導的命令、指示,較好地完成上級和領導分配的工作任務。
(3)安心基層工作,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工作勤奮努力,積極利用專業所長,服務基層發展,全面履行服務期間協議,順利完成工作目標任務。
(4)選派期間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留用期間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5)取得崗位所需的職業(執業)資格。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考察結論為不合格:
(1)政治品德不良,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兩年內累計30個工作日及以上未在選派時確定的鄉鎮農技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中小學教師崗位服務的。
(3)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為不合格。
(4)選派期間年度考核(績效考核)中有一年為不合格,留用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為基本合格、不合格。
(5)未取得崗位所需的職業(執業)資格。
(6)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
(7)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招聘為事業單位人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考察程序
第八條 聘用考察應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重實績,重品行,重能力。
第九條 聘用考察由區縣政府人力社保部門牽頭負責,與區縣編辦、農業、衛生、教育等部門組成考察領導小組專門負責選派大學生聘用考察工作。
第十條 聘用考察要結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績效考核)進行,考察方式以述職和民主測評為主。
第十一條 聘用考察的基本程序
(1)被考察人個人總結、述職,填寫《重慶市選派大學生服務期滿聘用考察表》(見附表);
(2)服務單位根據被考察人平時、年度考核(績效考核)和個人表現,對被考察人作出合格或不合格建議;
(3)考察領導小組派出3人以上的考察組,在用人單位和服務對象內進行民主測評;
(4)考察領導小組根據用人單位意見、民主測評情況,分別對被考察人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結論;
(5)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對考察結果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6)將考察結果通知被考察人;
(7)將考察結果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選派大學生對聘用考察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察結果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區縣考察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復查,考察領導小組在1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若對復查結果仍不服,可在接到復查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申訴,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門結論意見為終審意見。
第四章 考察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聘用考察合格的選派大學生確定為擬聘用人員。考察結果須存入本人檔案。因年度考核(績效考核)有一年為不合格或未取得崗位所需的職業(執業)資格,造成聘用考察不合格的,可繼續留用一年。
第十四條 聘用考察領導小組根據本地區事業單位編制和崗位情況,對擬聘人員實行統一調配,原則上由現用人單位聘用安置。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擬聘用人員,由用人單位提出擬聘用意見,填寫《重慶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審批表》和《重慶市事業單位擬聘用人員名冊》送主管部門審核,報區縣政府人力社保部門審批,批準的聘用人員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經審批同意聘用的人員,按規定簽訂《重慶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合同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七條 選派大學生兩年服務期滿或留用一年期滿聘用考察不合格的,解除服務協議。
第五章 考察紀律
第十八條 參與考察的人員與考察對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或其他執行公務需要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參與考察的人員在考察工作中,應客觀公正,不得弄虛作假、歪曲事實;應堅持集體議事原則,不得以個人意見替代考察領導小組集體意見;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況和考察對象個人隱私;應清正廉潔,不得收受禮金、禮券和禮品,接受宴請等。對違反有關考察紀律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 考察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區縣政府人力社保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量化考察指標。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慶市選派大學生服務期滿聘用考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