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新設立的公司確認書
- 更新時間:20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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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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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書(A)
(本確認書適用新設立的公司)
敬告:在簽署本文件前,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體股東應當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號令《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并確知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以及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有關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注冊操作指南請瀏覽杭州市工商局紅盾信息網(www.hzaic.gov.cn)。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一、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任職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本公司已產生執行機關(董事會[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經理)、監督機關(監事、監事會),其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執行董事):______________,任期 _______年。
監事:______________ ,任期三年。
經理:_______ ,任期 _______年。
法定代表人: _______,任期_______ 年。
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待公司成立后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的任職予以確認。
公司董事(執行董事)親筆簽字: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確認
謹此確認,本人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和《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
公司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三、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任職資格確認
經審查,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均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并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列情形。
四、股東投資資格確認
(一)自然人股東投資資格
經審查,向本公司出資的自然人股東,其投資資格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二)法人股東投資資格
經審查,向本公司出資的公司制企業法人股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或組織)股東,以自有資金投資,投資后所留存的自有資金額大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金限額。
上述各項內容,確認無誤,絕無虛假。全體股東對審查確認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全體股東_______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_______
自然人股東簽字: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摘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九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工商局令第90號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隱瞞真實情況,采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申請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4、自然人不能成為股東的情形
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在校學生(不含經學校批準休學辦企業的學生)、銀行職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不能成為股東。
*注:本《規定》第四條第(八)項所指的內容包括:
1、國家公務員(《公司法》);
2、縣及縣以上黨政機關,包括黨委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干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92]5號文件),現役軍人(除軍辦企業);
3、其他法律、國務院規定的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