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持有槍支罪判幾年?非法制造銷售槍支怎么處罰?
- 更新時間: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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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支的;
(三)非法銷售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 依法配備公務用的人員,丟失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的非軍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