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
- 更新時間:20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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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阻止要約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是要約人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逗贤ā返?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币s的撤銷采用通知的方式。在要約生效后、承諾生效前對要約的修改,其效果等于舊要約撤銷,新要約產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后,要約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此時不發生撤回的問題,但要約人尚有可能撤銷要約。
要約撤銷和要約撤回的區別是: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于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約生效。時間上,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發出之前;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如果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要約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銷,否則就等于允許當事人撕毀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