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務派遣協議范本
- 更新時間:2021-02-02 1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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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勞務派遣協議范本》,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勞務派遣協議范本第1篇
甲 方(勞務派遣單位)
地 址: 聯系電話:
乙 方(實際用工單位)
地 址: 聯系電話:
甲方根據乙方的生產(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勞務派遣人員和勞務派遣相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協議:
一、 勞務派遣期限:
本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勞務派遣內容: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乙方用人需求的相關勞務派遣人員和勞務派遣服務。(乙方具體需求勞務人員條件詳見乙方〈崗位人才需求表〉);
2、甲方輸出派遣給乙方的勞務人員,為甲方員工,由甲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并辦理各項有關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相關事宜。
三、勞務費用結算與支付:
1、勞務費用的構成:
(1)勞務人員的工資報酬(基本勞務費、考核勞務費)(標準不低于蘇州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勞務管理費:每人每月 元;
(3)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商業保險費:每人每月 元;
(4)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社保費: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實際繳費基數調整);
(5)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農保費: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實際繳費基數調整)
2、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應在每月 日前將實際產生應付的勞務費用等一并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并提供各項勞務費用結算明細清單。勞務人員工資應由甲方在每月 日前支付。
3、乙方支付給甲方的相關勞務費用,甲方必須開具正式勞務費發票給乙方。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根據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協議簽定后 天內為乙方輸送派遣達到法定用工年齡、體檢合格、持有崗前培訓合格證并經乙方確認合格的勞務人員赴乙方工作,甲方在 天內辦理好相關上崗手續并提供勞動政策指導服務。
2、乙方將實際產生應付的相關勞務費用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后,甲方按本協議約定時間為勞務派遣人員發放工資、繳納相關保險費用(勞務人員個人應承擔稅費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3、甲方負責勞務派遣人員服從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委派專人負責協助乙方對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生產管理、崗位調動、勞務考核,遵守乙方制訂的安全生產、勞動紀律、操作規范、崗位責任制等乙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完成乙方布置的勞動(工作)任務。
4、甲方負責定期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有效的勞務跟蹤和勞務管理,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協助乙方教育勞務派遣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義務協助乙方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思想工作。
5、甲方應負責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職業道德培訓,提供必要的建議和指導,并如實介紹乙方情況。
6、甲方應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派遣前的健康體檢和崗前培訓,取得體檢合格和崗前培訓合格證者方可輸送派遣給乙方,體檢和培訓費用由 負擔。
7、甲方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錄用、退工、退保費手續,協助乙方處理勞務糾紛以及勞務人員檔案管理,負責處理勞務派遣人員因在乙方工作期滿或因違反乙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被終止勞務工作的事宜。
8、勞務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職業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應及時通報和配合甲方處理。發生的相應費用以及辦理處理手續由甲方負責處理……
9、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拖欠應付勞務費用以及違反勞動政策法規損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繼續履行義務并按實際損失的情況向乙方索賠。
10、甲方勞務派遣人員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經甲乙雙方認定或相關機構認定后,由責任人員負責賠償,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追償。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必須明確其告知勞務工作內容和要求以及勞務工資報酬等。
2、乙方應為勞務人員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和崗位勞動保護,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崗位培訓和安全教育。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作傷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傷害事故(經有關權威部門認定),乙方應協助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3、乙方需按本協議規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本協議相關勞務費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權按照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考勤考核獎懲等綜合勞務考核,乙方可對勞務派遣人員采取相應的獎懲措施。
5、乙方有權查詢甲方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勞務費)和繳納相關保險費等情況,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糾正,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賠償。
6、乙方對勞務派遣人員實行每天八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乙方因生產需要勞務人員加班的應按有關國家規定支付勞務人員加班費或給予調休。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甲方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遣返退回甲方,涉及經濟處罰或經濟賠償等問題時,按照乙方相關規章制度由甲方負責處理后返還乙方。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乙方錄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乙方勞動紀律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乙方造成 元以上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派遣勞務人員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乙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勞務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被派遣勞務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考核,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根據本協議第五項第7條(1)至(5)款,乙方遣返勞務派遣人員退回甲方的,應向甲方提供或傳真有關書面材料或有關部門認定事實材料經甲方確認后處理;根據本協議第7條(6)(7)款,乙方遣返勞務派遣人員退回甲方的,乙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處理。
9、除法律規定和本協議有約定外,,乙方不得隨意遣返退回本協議期間的甲方勞務派遣人員,如有按《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六、其他約定事項:
1、因乙方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或因其他客觀原因乙方的確需要裁減用工或不能繼續用工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確定乙方需裁減或不能用工的,乙方應按《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相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協議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3、本協議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變化等原因致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雙方認為需要修改、補充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4、甲方所輸出派遣給乙方的勞務人員,在乙方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乙方錄用工條件而遭到乙方遣返退工的,甲方應賠償乙方所支付的被遣返人員的體檢費、崗前培訓費、資質證書費、勞務管理費、相關保險費。
5、甲方因乙方需要本市城鎮勞務人員,有關用工手續辦理等費用,由甲方墊付后向乙方收取。
6、甲方在辦理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事務中遇有重要事項需要乙方決定的,應征得乙方同意后方能實施。
7、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本協議期滿前,雙方均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是否繼續履行,是否繼續履行由雙方協商處理。
七、協議糾紛處理: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事項:
1、乙方〈崗位人才需求表〉和勞務費用結算明細內容為本協議有效組成內容部分。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書面補充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內容有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3、本協議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務派遣協議范本第2篇
甲方(派遣單位):
工商登記號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經 濟 類 型:
注 冊 地 址:
實際經營地址:
聯 系 人:
電 話、傳 真:
銀 行 賬 戶:
開戶行及賬號:
電 子 郵 箱:
乙方(用工單位):
工商登記號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
經 濟 類 型:
注 冊 地 址:
實際經營地址:
聯 系 人:
電 話、傳 真:
銀 行 賬 戶:
開戶行及賬號:
電 子 郵 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訂立本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協議期限
1.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經雙方協商可續簽。
2.若上款約定的協議有效期終止時間屆至,乙方確因生產經營原因,需要整體的或特定崗位上的派遣員工繼續工作的,乙方有權延長協議有效期,但應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應與乙方共同以書面形式確認協議實際有效期。雙方確認的協議實際有效期視為本協議簽訂之時約定的協議有效期。若協議期滿未續簽,但甲乙雙方仍繼續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各項權利義務的,視為甲乙雙方續訂本協議,續訂期限為 。
3.如果雙方確認的協議實際有效期超出甲方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甲方應與派遣員工變更原勞動合同的有效期,以使該有效期與協議實際有效期相一致。
二、派遣崗位、人數、期限和費用
1.乙方需要使用派遣員工時,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所需派遣員工的崗位種類、用工數量、素質要求、勞務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
1>用工崗位: 數量 性質 期限
2>用工崗位: 數量 性質 期限
3>用工崗位: 數量 性質 期限
4>用工崗位: 數量 性質 期限
2.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負責招聘、推薦符合條件的派遣員工供乙方擇優使用。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可以甲方的名義招聘勞務派遣員工,錄取人員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通過派遣形式供乙方使用。甲方承擔對派遣員工的用人單位責任義務,乙方對派遣員工承擔用工單位責任義務。
3.乙方按實際接收的派遣員工數量按管理費每人每月 元的標準于次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勞動人事管理費,不滿1個月的按實際用工天數計算,每月按30天標準計算。甲方應于收到款項后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結算發票。
勞動人事管理費指乙方支付給甲方用于辦理□派遣員工招募,□簽訂勞動合同手續,□社會保險開戶,□繳納工傷處理等及本協議涉及的其他甲方義務范圍內的一切費用。
4.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需要增、減派遣員工數量時,一般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經雙方確認,以實際用工的人員、數量為準,并相應增減相關費用。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派遣員工在乙方工作期間隨工作崗位調整工時制度,機關管理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度,機關服務崗位及施工現場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對勞務派遣員工書面告知其崗位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由乙方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申并獲得審批后執行,并由甲方在勞動合同中告知派遣員工。
2、休息、休假:按乙方自有職工的休假規定執行。
四、勞動報酬
甲方與乙方商定的派遣員工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前,工資發放形式采用下列第( )方式:
1.由乙方直接現金發放或委托銀行發放。
2.由甲方委托銀行或現金直接發放。
合同期間派遣員工與乙方單位員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對于具有相應職能的派遣崗位乙方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待遇。
甲乙雙方不得無故克扣或延期支付派遣員工勞動報酬,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乙方于每月15日前將派遣員工本月的工資費用支付甲方,甲方應于收到款項后七個工作日內提供勞務費用結算發票。因乙方未按法律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產生的勞資糾紛由甲方協助辦理。(如有乙方代發派遣員工工資則該條無效)
五、社會保險
1.甲方負責辦理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具體險種包括:
□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 險,其中基數( 元/月),單位繳納_____%,共( 元/人/月),個人繳納_____%共( 元/人/月),合計為( 元/人/月)。如為乙方員工申報住房公積金,其中基數( 元/月),共( 元/人/月)。如遇社保政策調整,按照甲方所在政府規定的標準并經乙方確認后執行。乙方選擇需派遣員工的社保繳納地點為 ,比例不低于該市社保最低基數。
2.乙方于每月 日前將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派遣員工個人應繳社會保險費(如有代扣)統一支付甲方,甲方應及時足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并于 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繳費票據復印件備查。
3.乙方無故延期或拒付而造成社會保險延繳或停繳,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因此而產生的滯納金由乙方支付,甲方應積極同乙方協商相應費用的支付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則可解除本協議;甲方虛假申報或繳納,而給派遣員工或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因此而產生的滯納金由甲方支付,乙方有權自勞動人事管理費中扣留相應的費用及損失,直至解除本協議。
4.派遣員工在乙方工作期間因工傷事故造成的傷、殘、亡等,首先由乙方及時救治,并在第一時間通知甲方。乙方負責事故現場應急處理,積極組織救治,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取證及提供相關資料。
甲方負責按國家及其企業社會保險參統地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及時辦理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事宜。乙方有提醒受傷派遣員工按規定向甲方申報工傷并配合提供相關材料的的義務,甲方應與受傷員工積極配合完成工傷申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責任,用工單位不承擔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5.工傷員工緊急救治期間治療費用可以由乙方墊付,墊付費用由甲方根據憑證辦理報銷后,社保機構報銷部分全額返還乙方。社保基金支付外的其他費用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條例與工傷員工協商解決,用工單位超額墊付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返還。
6.派遣員工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地點,因個人或第三方原因引發傷、殘、亡、損失等意外事故,責任自負,費用由派遣員工本人及家屬承擔,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乙方為派遣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對派遣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鑒定,在協議期內定期對派遣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教育派遣員工遵守國家和乙方規定的勞動安全規程。
2.乙方安排派遣員工從事需要持證上崗和特種作業工作崗位的,派遣員工必須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執業)資格證書》和《崗位操作證書》。
七、協議履行中相關問題的處理及雙方權利義務
1.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教育派遣員工,按照本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甲方應將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交由乙方處備案。
2.派遣員工按約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留用的,應當與甲方及派遣員工協商續延工作期限;乙方不需留用的,將派遣員工退回到甲方。
3.若乙方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需提前向甲方退回員工時,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為退回的員工辦理改派手續。
4.派遣員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直接遣返回甲方,涉及經濟處罰或經濟賠償等問題時,由乙方按規定處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追償。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干私活、串崗或弄虛作假、造謠生事、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擾亂生產、工作和社會秩序,影響企業形象的;
(3)工作不負責任,浪費企業資財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違章作業,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5)貪污盜竊、故意損壞企業財物的;
(6)被司法機關依法收容、勞動教養及追究刑事責任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5.協議期內,甲方不得將派遣員工改派其他用工單位,乙方不得將派遣員工再派到其他用人單位,派遣員工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可解除勞務關系,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或者侵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派遣員工有權解除勞務關系。
6.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承擔對派遣員工的義務,或者侵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致使派遣員工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與義務,甲方有義務協助派遣員工追償。
8.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9.由于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協議的全部或主要條款不能履行,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
10.由于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出現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歇業、關閉等情形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八、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無故單方變更或解除本協議,如一方需要變更或解除,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協商,滿30日對方未予答復視為同意,未經對方同意而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的視為違約,須按當月應結算勞動人事管理費的20%支付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甲乙雙方或一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協議履行;若甲乙雙方或一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協議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涉及派遣員工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協議,并書面告知派遣員工。
九、其他約定
1.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協議。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爭議,應當依法處理。若因派遣員工問題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積極協調,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乙方企業法人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2.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協議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3.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務派遣協議范本第3篇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六條 根據用工單位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七條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
工作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 甲方和用工單位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單位退回期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