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 更新時間:2021-02-18 1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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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第1篇
申請人:xxx,男,漢族,電話: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 郵編:xxxxx 被申請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 郵編:xxxxxx
法定代表: xxxxxxx 職務,總經理 電話:xxxxxxx 申訴請求:
一、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9月8日到2011年10月9日雙倍工資計2000元;
二、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一個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4469元;
三、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1年9月和2013年1月至2月單位應繳納社會勞動保險費1650元
四、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資2567.04元(112小時×15.28元/小時×1.5倍=2567.04)
五、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資8861.11元
六、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積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3年年終獎2750元。 合計金額:22497.15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11年09月08日起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當時被申請人口訴試用期為一個月,工資為2000元;第二個月轉正后每個月工資為2500元。直至10月9日為止,被申請人都沒與申請人簽定書面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社會勞動保險。
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因此被申請人應該支付2011-09-08日到2011-10-09日工資計2000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4469元(一年半)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單位應繳納社會勞動保險費為勞動者實收工資的20%共計1650元。被申請人未按時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資8861.11元和年終獎一個月工資2750元。
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201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積金200元。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資2567.04元(112小時×15.28元/小時×1.5倍=2567.04)
此致
xx縣勞動爭議促載委員會
申請人: (簽名或簽章)
年 月 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第2篇
申請人:武漢市汽車工業配件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為武漢市硚口區古田五路17號(三新材料產業孵化器后三樓102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被申請人:王丙南,女,漢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武漢市漢陽區碧湖社區14棟3-102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申請事項:
1、判決撤銷硚勞仲裁字[20xx]第198號仲裁裁決書。
2、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仲裁所依據的事實不清。
申請人于20xx年7月1日開始承接########清潔綜合服務項目。承接該項目后,申請人即于當日和第三人###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將該項目中的勞務工作分包給第三人。被申請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請的勞務人員。##仲裁委員會在沒有查清上述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勞動關系是錯誤的。
2、仲裁裁決的法律適用錯誤。
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24日到第三人處應聘保潔員崗位,因故于20xx年3月4日與第三人解除勞務關系。被申請人于20xx年11月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其仲裁請求已明顯超過了仲裁時效,應當依法予以駁回。但是##仲裁
委員會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認定被申請人的請求沒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仲裁程序違法。
在仲裁開庭前,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請書》,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參加了庭審、辯論,并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確認。但是在最后的裁決書中卻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沒有關于第三人裁決,也沒有說明理由。仲裁委的這種行為是嚴重違反法律關于仲裁程序規定的。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該案的審判過程中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愿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8月9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第3篇
申訴申請人:廣州(市)××房地產有限公司
住址:××市天河東路××號
法定代表人:劉** 電話:××××××××
被申訴人:張**
申請要求:
1. 裁決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培訓費35萬元。
2. 被申訴人承擔仲裁費用。
理由與事實:
xxx8年10月,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簽訂一份《員工培訓協議書》,合同約定由申訴人聯系美國××大學房地產開發學院,選送被申訴人前往進修學習 并支付一 切費用,學成必須為公司服務8年。xxx0年10月被申訴人學成回國后,未到本公司就業,而是到香港駐內地某公司工作,現根據合同要求被申訴人賠償35萬 元的損失。
此致
廣州市天河勞動仲裁委員會
××(市)××房地產有限公司
xxx1年11月8日
附件:協議一份。(略)
出國證書一套。(略)
費用支出票證。(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