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就業中介協議書
- 更新時間:2021-03-29 11:13:23
-
協議書模板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境外就業中介協議書》,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境外就業中介協議書第1篇
甲方(境外就業中介機構):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境外就業人員):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為乙方提供境外就業中介服務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在認真閱讀和充分理解的基礎上,雙方自愿簽訂以下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總則
一、乙方自愿接受_________公司(廠)的聘用,到_________國家(地區)從事_________工作,合同期限_________年。
乙方委托甲方為其辦理有關出境就業手續,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協助乙方辦理出境就業的相關手續,并在乙方與境外雇主簽訂勞動合同出境就業到終止勞動合同返回國內的履約過程中,甲方可應乙方要求,為維護乙方合法權益提供必要幫助。
二、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關于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____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自覺遵守本國法律、法規、規章和前往國家(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雙方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出示勞動保障部頒發的境外就業中介機構許可證。協助乙方核查境外雇主的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境外雇主所在國家(地區)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招聘外籍人員的許可證明及聘用勞動合同文本等有關資料。如實向乙方介紹境外就業條件、工種、收費標準、工資待遇、保險、安全設施和合同期限等有關情況。
(二)按照境外雇主及其所在國家(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告知乙方所提供的材料,并盡快將所有材料轉交境外雇主,將雇主及其政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及時通知乙方。
(三)為維護乙方合法權益提供幫助,指導、協調乙方同境外雇主簽訂勞動合同。
(四)教育乙方嚴格遵守前往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合同和雇主企業有關的規章制度,協助乙方在出境前接受必要的技能培訓、語言培訓。
(五)協助或指導乙方辦理出境護照、簽證、公證、體檢、防疫注射和證件手續。
(六)甲方協助乙方督促境外雇主按月以_________(貨幣)結算方式直接將工資發放至乙方手中,在超過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按所在國家(地區)有關規定執行,或按乙方與雇主簽訂的勞動合同執行。(為避免匯率風險,工資結算幣種可與美元等貨幣掛鉤,在勞動合同中體現)
(七)接受乙方委托,協助乙方辦理國內或境外有關保險。
(八)當境外雇主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乙方權益時,甲方根據乙方要求協助乙方在履約所在國(地區)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法律程序維護其合法權益。由此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在履約期間,甲方應協助督促雇主為乙方解決食宿、勞保用品、交通工具等方面問題。
(十)保證乙方在_________個月內出境就業(自申辦邀請函直到出國手續完備離境出國)。
(十一)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遭遇意外事故或患有職業病時,甲方應協調境外雇主按前往國家(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勞動合同負責解決乙方的醫療費和住院費。
(十二)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病或因工傷經當地正規醫院診斷證明不能繼續工作時,甲方應盡快協調雇主將乙方送回國并督促雇主承擔有關費用。如乙方發生意外死亡,甲方應協調境外雇主負責承擔相關費用,并處理好后事。其中,屬于所在國現行保險條款應索賠的,甲方應協助乙方督促雇主按事故發生地所在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保險條款給予經濟補償。
二、乙方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時提交境外雇主或辦照所需的真實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職業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乙方保證所提供的證明、證書等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否則,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負。
(二)按照甲方安排,準時參加雇主或雇主委托甲方組織的的專業技能測試和面試,經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考試、考核所需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由乙方自行負擔。
(三)乙方須身體健康,須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體格檢查(包括肺部x光檢查)合格,女性人員出國前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未孕證明。
(四)乙方在明確境外就業期間的權利、義務的基礎上,與境外雇主直接商定并簽訂雇用合約(勞動合同),直接建立雇用關系,并認真履行合約。服從雇主合理安排和管理,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及工作程序。不泄露雇主的商業及其它秘密。
(五)乙方收到前往國家(地區)政府的入境許可(原件)后,在甲方的協助下,應積極辦理護照等有關出境手續,并按照甲方的安排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境就業。
(六)在境外就業期間應維護祖國和自身尊嚴,不做有損國格、人格以及違法違紀的事情。同時遵守所在國法律和法規,不做違反當地法律法規和有損祖國尊嚴的事,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若因乙方自身行為導致與雇主之間發生糾紛或爭議(如違反勞動合同、打架斗毆、行為不檢、參加非法集會等政治或宗教活動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八)履約期間不得擅自離崗曠工。在協議期滿后,必須按時回國。逾期滯留不歸者,按違約處罰。
(九)不得利用赴境外就業的機會進行非法轉道等偷私渡活動,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且甲方將追究乙方相應的經濟及名譽等的賠償責任。
(十)委托事項完成后,乙方按規定向甲方交納境外就業中介服務費、履約保證金、培訓費、簽證和機票等相關費用。
第三條費用及其支付
一、費用
(一)中介服務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其他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包括機票、簽證、培訓等費用)。
(三)履約保證金: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付款方式
(一)簽訂本協議時,乙方即付給甲方以下費用:_________。
(二)收到境外就業簽證,乙方即付清余款_________元人民幣。
(三)其他_________。
三、退款原則
(一)以下情況,甲方在扣除相關成本費后,余款全部退還:
1.乙方未獲批準(正式文件通知)或已接到移民局(使館)拒簽憑證正本的;
2.乙方健康達不到標準,應提交甲方指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并經甲方認可;
3.甲方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讓乙方赴境外就業,經甲、乙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
4.不可抗力因素,使協議無法執行的;
(二)以下情況,甲方不退還已收的中介服務費:
1.乙方沒有履行本協議中乙方責任和義務的;
2.在申請辦理有關手續過程中,乙方單方撤消對甲方的委托;
3.獲取簽證后,乙方因個人原因不愿前往申請國履約的.;
4.乙方自行安排簽證或簽證成功后自行安排出國(境)的;
(三)以下情況,甲方不退還已收的中介服務費和履約保證金:
1.乙方在境外就業期間,因違反所在國相關法律、法規或違反勞動合同及雇用公司規章制度等合理原因被雇主解聘或本人不愿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2.乙方履約期滿滯留不歸及觸及我國、受雇國(地區)法律、法規的;
(四)以下情況,甲方應將履約保證金全部退還乙方:
1.勞動合同期滿后,乙方沒有任何違約行為,并按期回國的;
2.非乙方個人原因,乙方提前回國的;
(五)在乙方無過失的情況下,如果甲方和境外雇主因非乙方原因履行合作協議所產生的爭議或糾紛,致使境外雇主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則甲方除全部退還中介服務費、履約押金外,同時還要由甲方承擔乙方回國等相關費用。
第四條其他事項
一、甲方應在乙方合同期滿回國后30日內將履約保證金等有關賬目結算清楚后,從結帳之日起終止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若乙方在合同期滿后_________日未返回國的,則本協議自動解除,同時終止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雙方有義務對本協議內容保密,不向無關人員泄露本協議有關事項。
三、由于戰爭、重大自然災害以及雙方認同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影響執行本協議時,則應延遲執行本協議的時間期限,或經雙方商定解除本協議。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在甲方報送_________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本協議正式執行。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時產生的任何爭議可友好協商解決,并可對本協議進行修改和補充,補充條款可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五、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或糾紛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通過相關司法途徑解決。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___方所在地轄區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境外就業中介協議書第2篇
客 戶(乙方):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
代理方(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職 位:_________
總則和條件
客戶聲明他們需要國際就業專家作為他們在境外的代理,以獲取一個提供好的工作,即_________公司的國際就業專家要全力協助他們。
客戶同樣認可,由于潛在的境外工作手續辦理時間延長,境外經濟局勢發生改變,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業主公司發生變化,有可能使最初所定的工作不復存在。
甲、乙雙方為明確責任和義務,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義務
1.甲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向乙方提供相關咨詢服務,并根據乙方意愿為乙方推薦境外工作。
2.甲方在初審乙方申請材料后,甲方需及時向境外用工單位推薦。
3.甲方以中介身份參與境外用工單位與乙方所簽定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有義務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義務
1.乙方委托甲方協助其辦理出國工作事宜,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真實、準確的材料,并根據要求及時交納相應費用;
2.乙方接受甲方推薦的工作后,不得隨意改動。如乙方堅持要更換雇主或工種,由此引起的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
3.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進行各項準備工作,客戶自行承擔所有的隨機性費用,例如:相關公證、翻譯、警方無犯罪記錄,辦理護照及使館簽證等費用。
三、經濟條款
乙方向甲方交納服務費用數額、付款流程,將依具體項目另行確定。
四、退費原則
1.如外方雇主沒有批準該工作申請,甲方負責退還乙方已交上述全部費用;
2.如簽證失敗,公司在確認簽證失敗后,乙方提出終止協議起二周內,甲方憑收據退還乙方所交全部服務費;
3.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須提供多次境外工作申請。
五、違約責任
1.在申請中,乙方如提供虛假材料,因此而未能勝任工作,由乙方承擔;
2.在協議有效期內,如果申請提交給其他的機構,或者客戶單方面中止協議,保證金不退還,_________公司有權繼續追討由于乙方原因違約引起的損失賠償;
3.如乙方違反雇主的規定和所在國的法規造成損失及責任者,由乙方承擔;
4.如甲方對乙方有任何欺騙行為,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其所交全部費用,并終止本協議。
六、不可抗力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導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將履行合同的時間延長,延長至與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七、仲裁
如在合同執行中,甲乙雙方產生異議或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若不能達成協議,則任何一方有權將未能協商解決的異議或糾紛提交合同履行地_________的有關司法機關裁決,適應法律為中國法律。
八、協議生效和其它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附件具有同等效力,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自乙方簽字之日起有效期為十二個月(如已得到外國政府的工作許可批復,因其他客觀原因可適當延長)。
九、特別說明
1.乙方向甲方所交款項,應直接交往甲方公司財務人員,并由財務人員當面開具收據。凡沒有甲方收據的,甲方概不負責;
2.境外雇主對乙方的承諾(包括各項費用),應以正式雇傭合同為準。
十、保密條款
在沒有另一方書面同意之下,任何一方將協議的內容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泄露給其他人,責任由乙方承擔。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 (簽字):$$$
授權代表人 (簽字):$$$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境外就業中介協議書第3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境外就業,是指中國公民與境外雇主簽訂勞動合同,在境外提供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就業行為。
本規定所稱境外就業中介,是指為中國公民境外就業或者為境外雇主在中國境內招聘中國公民到境外就業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經批準,從事該項活動的機構為境外就業中介機構。
第三條境外就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經批準及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
第四條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境外就業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負責境外就業中介活動出入境秩序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登記注冊和境外就業中介活動市場經濟秩序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中介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
(二)具有法律、外語、財會專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
(三)備用金不低于50萬元;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并征得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后,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答復。新設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前,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查批準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該機構頒發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境外機構、個人及外國駐華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
第七條申請機構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境外就業中介資格申請表;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人選、主要工作人員或者擬聘用人選的簡歷和有關資格證明;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機構章程及內部有關規章、制度;
(六)擬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行政區域和可行性報告;
(七)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八)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備用金存款證明;
(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機構應當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法人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并應當于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1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章經營和管理
第九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依法從事下列業務:
(一)為中國公民提供境外就業信息、咨詢;
(二)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為其推薦所需招聘人員;
(三)為境外就業人員進行出境前培訓,并協助其辦理有關職業資格證書公證等手續;
(四)協助境外就業人員辦理出境所需要護照、簽證、公證材料、體檢、防疫注射等手續和證件;
(五)為境外就業人員代辦社會保險;
(六)協助境外就業人員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程序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開業證明、資信證明、境外雇主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移民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招聘外籍人員許可證明等有關資料;
(二)協助、指導境外就業人員同境外雇主簽訂勞動合同,并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確認。
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休息休假、食宿條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及勞動爭議處理、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十一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與境外就業人員簽訂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違約責任、賠償條款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二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應當將簽訂的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和經其確認的境外就業勞動合同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1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可以向境外就業人員發出境外就業確認書。公安機關依據有關規定,憑境外就業確認書為境外就業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
第十三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不得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經批準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
第十五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不得組織非法出入境,不得組織中國公民到境外從事中國法律所禁止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發布有關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廣告,發布前必須經中介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無批準文件的,不得發布。
第十七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可向境外就業人員或者境外雇主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務費,并接受當地物價部門監督。
第十八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證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的名稱、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規定的申辦程序辦理許可證變更,并憑新的許可證到原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涉及名稱變更的,應當在申請新的許可證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變更名稱的證明文件。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按照現行企業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擬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依照本規定規定的申辦程序辦理更換許可證手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未申請更換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予以注銷。
第二十一條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對審驗不合格的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注銷其許可證,并通報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二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在破產、解散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注銷許可證申請和善后事宜處理措施,并辦理注銷許可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將注銷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經營資格的情況通報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被注銷資格的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收到被注銷資格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發證機關繳還許可證,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或者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規定被注銷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責任人3年內不得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
第四章備用金
第二十五條境外就業中介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用于因境外就業中介機構責任造成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及支付罰款、罰金。
第二十六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按照規定將備用金存入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中該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的專門帳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備用金及其利息由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行監管。未經監管部門的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備用金。
第二十八條備用金及其利息歸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所有。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破產、解散時,其備用金及其利息作為境外就業中介機構資產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九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無力按照仲裁機構的裁決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賠償,或者無力支付罰款、罰金時,可以書面形式向備用金監管部門提出動用備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請。
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拒不支付罰款、罰金,拒不執行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或者判決的,由執行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備用金不足以補償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造成的經濟損失時,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備用金被動用后低于本規定所規定數額時,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應在60日內將備用金補足至規定數額,逾期未補足的,不得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業務。
第三十二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自行解散、破產或許可證被注銷后,如2年內未發生針對該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的投訴或者訴訟,可憑備用金監管部門開具的證明,到開戶銀行領取其備用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沒收其經營物品和違法所得。因非法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領許可證的;
(二)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經批準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
(三)拒不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義務的;
(四)不與其服務對象簽訂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的;
(五)逾期未補足備用金而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業務的;
(六)違反本規定,嚴重損害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未將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和勞動合同備案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在中介活動中為他人編造情況和提供假證明,騙取出入境證件,沒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對未經批準發布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