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条 高度控制规划建筑高度按五类分区控制:低层区(3-15m)、多层区(15-24m)、中高层区(24-50m)、高层区(50-100m)、超高层区(100m以上)。在三江口以东的城市中心和中山路延伸段的商业商务中心成组、成线安排高层建筑,高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00m左右,其中标志性建筑高度达到130m-150m,建筑高度沿主轴线在南北两个方向逐渐跌落。局部建筑可打破限高,构筑区块性的标志性建筑。建筑高度必须满足机场的净空要求。
第26条 容量控制26.1 居住用地多层住宅容积率在1.3-1.5之间,中高层住宅容积率在1.8-2.3之间,高层住宅容积率在2.5-3.0之间,个别标志性地块可以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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