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 仓储用地23.1 规划仓储用地仅限于普通仓储和物流企业,严禁布置危险品仓库、堆场。23.2 保留铁路整备所附近仓储用地,其他普通仓储用地可与市场用地兼容。23.3 规划仓储用地19.2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8%,主要分布于本区东南部靠近铁路整备站区域。23.4 建设控制指标第24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24.1 旧村改造和村民安置注:以上数据为初定,表中带*号的地块安置在世纪大道以东。 24.2 村集体经济10%村级经济发展留用地 注:1、以上数据为初定。2、朱一、桑家、前洋畈三村的村级经济发展留用地在世纪大道东侧,共7.52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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