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决定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评估检查。为做好安全评估工作,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成立了安全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治安支队、经侦支队,消防局、网监处、银监会等组成。
依据《通知》精神,乌鲁木齐市消防局高度重视,并将此项评估工作与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紧密结合,抽调了防火处高级工程师全面负责和协调具体防火技术工作,此次全市各银行业网点安全评估工作,自2008年1月10日开始,于5月19日圆满完成。按照《通知》要求,整个安全评估实行量化管理,根据评估内容和标准打分,确定满分为100分。累计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列为安全防范优秀单位;累计得分在95分至85分(含)的,列为安全防范合格单位;累计得分低于85分的,列为安全防范不达标单位;其中累计得分低于80分的,列为治安和火灾隐患单位。
通过对全市所属12个区县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华夏银行、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共计576个银行业网点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其中,有16家银行业网点经消防安全评估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普遍存在没有设置第二安全出口,不能保证火灾状态下人员的安全疏散;二是网点没有建立逐级防火负责人职责和岗位防火责任人;三是网点未按照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四是大部分网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针对此次全市各银行业网点安全评估工作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各区县消防大队(科)及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市消防局要求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按照“六个必改”要求依法落实隐患跟踪整改工作。以扎实有效的隐患整治成果,为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和我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