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9日宣布,自2007年9月起,将调整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金额计入最低还款额的比例,由原规定交易金额的100%调整为交易金额的10%。
调整后,兴业银行信用卡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当期预借现金金额的1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