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高工之保险规划
親愛的學生家長:
十分榮幸能有此機會為您提供服務,貴子弟就讀之光華高工為降低 您們對貴子弟的保費支出、並確保投保作業之完整,已依多數家長的需求,委託本公司代辦團體傷害保險,謹將重要事項說明如下,敬請參考。
一. 保單號碼:1600-93AGPI000013
二. 保險期間:自93年2月1日00:00起至93年8月1日00:00止
三. 保險費:每人半年繳135元
四. 保險內容及給付標準:
給 付 項 目 給 付 金 額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30 萬 元
殘 含 第 一 級 30 萬 元
廢 重 第 二 級 22.5 萬 元
給 大 第 三 級 15 萬 元
付 燒 第 四 級 10.5 萬 元
燙 第 五 級 4.5 萬 元
傷 第 六 級 1.5 萬 元
傷害醫療-實支實付 3 萬 元
五.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被保險人加保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附加醫療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醫師認定的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保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六. 受益人限制:殘廢及傷害醫療受益人限被保險人本人,身故受益人概以法定繼承人處理。
七. 理賠處理: 貴子弟若發生保險事故,需要申請理賠,請直接與學校的經辦人員聯繫,有關申請書填寫及應備文件,均可透過經辦人員協助辦理。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的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指要保單位。
二、要保單位:指符合第四款所定而以其名義代理被保險人投保本保險之團體。
三、被保險人:指被保險人名冊所載,以其生命及身體作為本契約保險事故發生之客體之人。
四、團體: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之下列團體:
1.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2.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3.債權、債務人團體。
4.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5.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四條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二、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六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七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八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九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保險時,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仍依照身故保險金之金額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就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葬喪費用保險金之責,但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總和(含本保險約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限額時,本公司就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順序,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上限為止。
如要保人向他保險公司之要保時間與本契約相同或無法區分先後時,本公司按主管機關所訂之限額扣除要保時間在前之保險契約應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後之餘額,依與他保險公司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