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银监会调整银行个人理财监管规定 |
| 作者:周鹏飞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1 11:06:19 |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公告,宣布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 公告中指出,银监会规定应当报告的内容为: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做出后评价,并将产品后评价报告进行报送。 银监会解释原因说,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时,应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现在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的不断扩大,相关规章制度发生了变化,原规定不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改为商业银行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据了解,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相对于高风险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虽然也有投资风险,但能够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安全性较高。新规定放弃原来的事前审批制,意味着银监会以后会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监管重点放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上面。 |
| 花旗银行开发高端客户的保险增值服务 银行“打新股”理财产品推陈出新 人民币理财业务发展形势分析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