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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作者:金融时报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5 10:35:56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历经8次审议和广泛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获得高票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的实施,将对于整个社会、经济以及金融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对于以信贷为主营业务的商业银行显得尤为重要。  

  一、应注意的问题  

  《物权法》在给银行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银行经营管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动产抵质押以及担保物权时限缩短等问题,都将对银行经营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切实防范动产抵质押风险。对银行来说,更多的担保手段、担保物和担保权利,潜藏着更大、更多的风险隐患,需要银行更加注意风险防范问题。在各类担保方式中,动产抵质押风险最大且更难控制,由于动产无法转移占有,导致部分债务人私自将抵押物转移、变卖,银行无法查找下落,部分抵押物因保管不善而贬值,在这方面很多银行都有着深刻的教训。  

  (二)高度重视行使担保物权时限缩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缩短了担保物权行使的时间,不利于银行实现担保物权,银行应在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及时行使担保物权。  

  (三)对质权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对银行在实现质权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出质人请求银行及时实现质权的,银行应及时去实现,否则因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异议登记的规定将使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上述规定对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银行必须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深入和全面的调查,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因为一旦抵押后抵押物的所有权发生纠纷,银行必须耗费许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二是不能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抵押物,因为如果银行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一旦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不追认,则抵押不发生效力。因此,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必须对不动产的权利状态进行深入调查,如发现处于异议登记期间的,则不应接受,应要求借款人更换抵押物,或待异议登记失效后再办理。  

  (五)企业以将来的动产抵押的,银行抵押权存在落空的风险。《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但是,第189条又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就是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的,即使办理了登记,但是如果抵押人将其产成品销售并交付给了其他人,且该买受人已支付合理价款,则银行的抵押人不能对抗该买受人。此时,银行的抵押权将落空。因此,银行对此类抵押物应更加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分析,谨慎接受。  

  (六)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的,银行抵押权面临落空的风险。《物权法》第20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规定对银行不利的是:若银行接受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一旦抵押人未能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办理正式登记,则银行的抵押权将因抵押人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失效而面临落空的风险。因此,银行今后在接受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的,应当及时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正式的登记手续,避免抵押权落空。  

  二、措施与建议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物权法》的实施对于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既具有有利的一面,又存在不利的影响。怎样通过有效的办法来降低银行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是各家银行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高度重视研究《物权法》出台带来的各种影响。银行各级管理者要带头学习、带头实施《物权法》,牢固树立物权观念。要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明确“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原则,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要在行内广泛开展《物权法》的宣传教育,努力形成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纠纷的氛围。  

  (二)以《物权法》为依据,加强业务创新。在持续抓好大客户、大项目的营销拓展和银行资产的管理的同时。积极抓住《物权法》出台带来的历史机遇,按照“产品一小步,市场一大步”的产品创新理念,针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较多的特点研发设计有针对性的新产品、新业务,通过业务创新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三)及时出台并修订现行相关业务操作规章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现行业务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及时修订并出台相关业务合同,消除纠纷隐患的存在,要配合《物权法》的实施,深入分析有关新规定对银行相关业务的影响,特别是《物权法》对《担保法》增加或修改的主要内容,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应的完善建议和风险防控措施,以防范和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四)积极组织相关知识培训。鉴于《物权法》的实施会对银行信贷业务中贷款担保的办理和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各行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深入的培训,尤其是对信贷人员的培训,让他们在营销中充分掌握《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有效防范由此造成的信贷风险。同时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充分运用法律知识推动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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