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与保监会签署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允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这是自2006年保险公司参股银行获批之后,金融混业经营的又一突破。
但是,上述人士也指出,保监会在考量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问题上,也会听取和重视来自保险业内的一些声音。比如,有些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参股进入保险公司持保留态度,他们担心由于商业银行的参股,会对其他未被参股的保险公司造成较大的影响,从小的方面说,参股了的保险公司将在业务的开展上领先未被参股的保险公司;更重要的是,由被参股与否造成的各保险公司之间地位的不同将可能从整体上改变保险业的生态格局。
目前,在商业银行基层网点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往往是“一对多”的情况——即一家银行同时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保险业内有观点称,一旦银行参股后,势必加强对所参股保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力度,甚至可能形成垄断格局。
但泰康人寿银行保险事业部副总经理于文博告诉记者,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在银行网点销售渠道上可能带来一定程度的垄断,但目前银行已经将保险产品作为其理财产品的组成部分,作为其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出于利益的考虑,银行不会局限于仅销售参股保险公司的产品,而会寻求和其他保险公司更广阔的业务合作。
郝演苏表示,理论上讲,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可能导致垄断销售的情况,但在实践中,还要具体看保险产品本身是否具有竞争力。如果保险产品没有竞争力,银行完全可能去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这一点,从中国邮政与法国人寿合资组建中法人寿这件事情上就可见一斑。在邮政网点,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占据了相当比重,中法人寿的产品反而占比不大。
郭田勇认为,在银保股权合作中,令监管层最为重视的是风险防范问题,是如何在两者之间有效建立“防火墙”的问题。对此,监管部门持审慎态度,特别是在当前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
目前,商业银行的资金不能投资股票市场,而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有政策优势。需要监管部门注意的是,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出现利益输送以及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问题。
“要有效建立银保之间的‘防火墙’,就必须加强银监会、保监会以及相关部委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郭田勇说。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银保股权相互融合的新形势下,监管部门应研究如何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交叉持股、人事交流制度等方面加强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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