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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首试并表混业监管
作者:黄武锋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9 15:18:05

银行类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今后将有章可循。218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实施《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该《指引》首次把目前事实上已形成的银行集团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改变当前分业监管模式,对银行集团及其控制的境内外子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附属机构实行并表监管,这也是国内首次对金融控股集团试行混业监管。

 

混业监管预演

 

  《指引》是为了适应银行类金融控股集团混业经营的新情况而颁布的。目前,中、工、建、交等四大银行均已初步形成金融控股的格局。中国银行已拥有中银基金、中银保险、中银证券等子公司;交通银行重组了湖北国投,组建了交银租赁等。

 

  但与此同时,混业经营的监管却成为一个真空地带。虽然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了“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用来处理金融市场中交叉业务领域或创新业务领域的监管真空,但在金融机构趋于混业的情况下,目前的金融监管已经落后于市场。

 

  而所谓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根据《指引》,并表监管不局限于会计意义上的并表,而是更为广义的监管并表。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状况、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项风险状况进行识别、计量、分析和监测,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范围含非实际控制机构

 

  据银监会网站21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指引》涵盖了银监会监管的所有银行业机构,包括在华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组成的集团。但不适用于以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或其他不在银监会注册的机构为母公司所构成的金融集团。

 

  《指引》规定,除了被母银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机构外,不为母银行所控制,但根据风险相关性可能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造成的影响的被投资机构也被纳入了监管范围。

 

  《指引》还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将主要通过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风险评级、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以及与境内外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等六方面对银行集团进行监管。重点规范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性、大额风险暴露、内部交易、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要素。

 

  在跨境并表监管方面,《指引》指出,将根据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以签订双边监管备忘录或其他形式开展监管合作,强化对银行集团境外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同时,东道国的并表监管能力作为市场准入和日常持续监管的一个重要依据,银监会将定期或不定期评估东道国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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