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府辦法﹝﹞26號重慶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試行
- 更新時間:2019-03-21
-
政府公文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渝府辦法﹝﹞26號重慶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試行》,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重慶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創建干凈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體系,依據《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主城區的城市建成區和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門前三包”責任人在責任范圍內,按照“包衛生、包秩序、包設施”要求,對城市市容環境承擔相關管理責任的制度。
第四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按照屬地原則,在區縣政府的領導下,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具體實施。
第五條 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公安、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臨街建(構)筑物(含其他設施、場所,下同)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是“門前三包”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
(一)道路兩側建筑物外墻立面至道緣石的區域,道路兩側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二)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和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綠地等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本單位為責任人。
(四)居住區、寫字樓等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其物業管理企業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餐飲店,其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建設工地,其建設單位為責任人;整治土地、待建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單位為責任人。
第七條 “門前三包”責任范圍是指責任人所有、管理或使用建(構)筑物臨街的地面、墻面和空間周邊環境,具體包括:
(一)縱向:對應建構筑物沿街總長。
(二)橫向:對應建構筑物(或圍墻)的外墻立面至道緣石邊線。
(三)立面:對應建構筑物的臨街外立面。
第八條“門前三包”責任人或責任范圍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確定;跨區域的由上一級城市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門前三包” 責任要求為:
(一)包衛生。
1.無暴露垃圾、渣土、糞便、污水,規范垃圾投放,保持環境整潔。
2.建(構)筑物臨街門窗、櫥窗、門店招牌和景觀照明設施保持整潔美觀。
3.建(構)筑物臨街屋檐、窗檐、頂棚、陽臺無污垢和積存垃圾。
(二)包秩序。
1.無亂擺攤、亂搭建、亂堆放、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和亂丟亂倒行為。
2.無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牌匾和標識行為。
3.無環境噪聲污染,無超出門窗外墻設置攤位擺賣、經營行為。
4.無在樹木及護欄、路牌等設施上亂晾曬、亂吊掛行為。
5.無車輛亂停放行為。
6.無違規從事洗車、生產加工等經營活動行為。
7.無散養家畜家禽行為。
(三)包設施。
1.不得擅自拆除、侵占、關閉環衛設施,不得擅自損壞供水設施和排水設施。
2.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
3.不得擅自損壞城市道路、橋涵、照明等相關市政設施。
4.不得在城市園林綠地內踐踏和毀損草地、花卉、樹木和毀損園林設施。
5.戶外招牌無殘缺、無漏字或燈光顯示不全。
6.空調外機、防盜網(窗)等設施設置符合規定。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要與責任人簽訂責任書,明確責任范圍,確定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責任人應當確定“門前三包”管理人員。
責任人及管理人員應當規范自身行為,模范遵守城市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責任人及管理人員應當積極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對責任范圍內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告、制止,并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違反“門前三包”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門前三包”責任制履行情況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責任人應當接受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城市管理部門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納入相關目標考核。對“門前三包”責任制履行成效顯著的責任人和管理單位,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五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履行情況納入文明、衛生、園林等城市(城區、城鎮)相關創建活動的評價內容。
第十六條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門前三包”工作為由謀取私利。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建制鄉鎮、場鎮所在地和其他按城市建成區管理的區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