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教督辦4號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全文
- 更新時間: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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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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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
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教督辦[20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保障學校安全的總體要求,推動建立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提高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特制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總體要求,督促各地認真做好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及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是促進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學校建立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提高學校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的重要舉措。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省級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對下一級及轄區內的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
第四條 實施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 統一領導。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把學校安全工作作為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定期開展督導檢查。
(二) 注重實效。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形式、內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確保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取得實效。
(三) 公開透明。堅持標準與方法公開、組織與人員公開、過程與結果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督導內容
第五條 組織管理
(一)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組織管理體系,督促市、縣級政府落實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與監督責任情況。
(二)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學校安全工作資金與資源,開展安全管理培訓與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落實崗位安全職責,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情況。
第六條 制度建設
(一)省級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學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治理機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學校安全標準體系,開展學校安全事項認證情況。
(二)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完善落實學校安全工作監督、管理,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綜合治理,建立學生安全區域情況。
(三)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要求,落實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設和安全管理各環節、崗位職責情況。
第七條 預警防范
(一)相關職能部門建立隱患排查與整治的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及時發布安全預警公告情況。
(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學校安全風險清單,開展學校安全檢查與動態監測,及時分析和評估安全風險,提出預警信息情況。
(三)學校建立健全及落實安全教育、日常管理、體育運動、校外活動、公共安全事件、校車安全、食品安全、衛生防疫、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預防情況。
第八條 教育演練
(一)教育部門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指導學校加強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教育進課堂,保障安全教育所需資金、教學資源和師資情況。
(二)相關職能部門指導和參與學校安全教育,開展安全防范進校園活動情況。
(三)學校按照《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開展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地震、火災等應急疏散演練情況。
第九條 重點治理
(一)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溺水、事故、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等重點問題預防與應對,及時做好專項報告和統計分析,指導學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情況。
(二)教育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及時打擊涉及學校、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建設平安校園情況。
(三)教育部門及學校健全未成年學生權利保護制度,防范、調查、處理侵害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事件,開展心理、行為咨詢和矯治活動情況。
第十條 事故處理
(一)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學校安全事故應對、處理與責任追究機制情況。
(二)相關職能部門及時組織實施救援,落實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和善后處理,追究事故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行政、刑事責任情況。
(三)教育部門及學校妥善處理安全事故糾紛,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情況。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日常監督。充分發揮責任督學作用,強化日常檢查,促進學校安全工作有序進行。
第十二條 地方自查。省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指標體系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在當地政府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滿后報送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 實地督導。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日常監督與地方自查情況,編制實地督導實施細則,隨機抽取督學和專家組成督導組,隨機確定督導對象,采取聽取匯報、查閱材料、重點檢查、隨機抽查、個別訪談等方式開展實地督導。
第十四條 發布報告。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省(區、市)自評和實地督導結果,形成專項督導意見和督導報告,督導報告向社會發布。
第十五條 整改落實。被督導省(區、市)在接到督導組督導意見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議積極進行整改,并在3個月內向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整改情況。需要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則要在1個月內向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整改情況。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工作問責機制,把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對學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現嚴重問題的地區進行問責。
第十七條 對學校安全工作中出現的特大、重大學校安全責任事故,嚴重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對違紀問題線索,交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省份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評估指標體系
附件: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評估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評估要點 |
組織管理 |
建設組織機構 |
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組織管理體系,督促市、縣級政府落實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與監督責任。 |
落實部門職責 |
教育部門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健全各環節、各崗位職責,開展安全管理培訓與指導,協調落實安全工作資金、資源和人員配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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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會同教育部門和學校建立健全警校合作、信息聯動、校園監控與緊急報警機制,及時出警處置學校的報警求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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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門對學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和指導學校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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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門加強對校車道路通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涉及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保護校車通行權利和通行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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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合理規劃城市、農村公共交通客運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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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門監管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學校工程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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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門監管學校及周邊大氣、土壤、水體環境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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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計生部門指導、監督學校做好衛生防疫、保健工作,對學校出現的疫情或者學生群體性健康問題,及時指導教育部門或學校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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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部門管理、監督學校周邊有關經營服務場所,查處出售非法、違禁出版物和假冒偽劣商品、食品等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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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督部門指導、監督學校做好采購材料、產品的質量把關工作,定期檢驗學校特種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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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制度,落實學校主體責任。加強監督檢查,防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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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維護學校周邊秩序,消除安全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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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設 |
制定規章制度 |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學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完善落實學校安全工作監督、管理制度。 |
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應急機制,制定各環節、崗位安全職責,形成完整安全管理制度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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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作機制 |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治理機制,形成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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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設 |
健全安全標準 |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學校安全標準體系,落實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設要求,保證學校的校舍、圍墻、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等符合安全質量標準。 |
完善認證機制 |
建立學校安全事項認證機制,對學校設施設備、教學儀器、食品藥品、建筑材料、日常用品、體育器械等實施嚴格、科學的認證,嚴控產品質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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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安全區域 |
將學校周邊一定范圍劃定為學校學生安全管理區域,加強區域內交通管理、治安防控、環境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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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防范 |
排查安全隱患 |
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風險清單,開展動態監測、數據搜集與分析,定期分析匯總學校安全隱患。 |
強化風險識別 |
發布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災害、食品安全、疾病預防等安全風險預警公告,指導學校予以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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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學校識別防范教育教學、日常管理、體育運動、校外活動中存在的風險,做好風險評估和預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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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演練 |
開展安全教育 |
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要求,在學科教學和綜合實踐活動課程中滲透公共安全教育內容,多途徑、多方式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
指導學校開展防溺水、交通、消防、食品安全、疾病預防、特種設備安全、中毒、傷害、性侵害、反欺凌、反校園暴力、反恐怖行為等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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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安全防范進校園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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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應急演練 |
按照《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要求,定期組織開展地震、火災、洪水等應急疏散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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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治理 |
關注重點領域 |
加強防溺水、交通事故、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等重點問題的預防與應對,及時做好專項報告和統計分析。 |
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及時干預、制止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開展心理、行為咨詢和矯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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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違法犯罪 |
嚴厲打擊涉及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建設平安校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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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未成年學生權利保護制度,針對體罰、性騷擾、性侵害等侵害未成年學生人身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完善防范、調查與處理的制度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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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處理 |
處置應急事故 |
建立健全學校安全事故應對與處理機制,指導學校建立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發生重特大事故,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實施救援,進行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和善后處理。 |
追究事故責任 |
制定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認定事故責任,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行政、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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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學校妥善處理事故糾紛,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