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標準版
- 更新時間:201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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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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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大豐市國土資源局;
受讓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并通過 方式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建設用地的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 出讓建設用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
, 出讓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用途為 。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受讓人按本合同第九條之規定交清宗地成交價款后于 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建設用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 款規定的建設用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 通,即通
。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通,即通
,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 。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宗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受讓人需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 建設用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18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宗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者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于 萬元人民幣,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公頃 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開發建設,應符合下列建設用地利用要求:
建 設 內 容: ;
建 筑 容 積 率:不低于 ;
建 筑 密 度:不低于 %;
建 筑 限 高:不高于 ;
綠 地 率:不高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三條 該受讓宗地中用于工業建設項目的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7 %,即不超過 公頃。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開工建設,在 年 月 日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受讓人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并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受讓人按照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視為土地閑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征收土地閑置費。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范圍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并保證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執行公務和緊急救險時人員、器械和車輛等能順利進入受讓宗地。
第十六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宗地使用權。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宗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受讓人也不得要求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建設用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建設用地用途和建設用地使用條件利用建設用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建設用地用途和建設用地使用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規定辦理:
(一) 由出讓人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后,依法重新出讓。
(二) 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變更時新舊建設用地使用條件下該宗地的建設用地市場價格差額補交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建設用地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建設用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并按屆時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第二十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并合法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宗地使用權后,有權將全部或部分宗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宗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條件。
第二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有關資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登記。
- 期限屆滿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建設用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360日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建設用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按照規定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七條 建設用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建設用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限期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建設用地平整。
第二十九條 建設用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 不可抗力
第三十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償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宗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宗地使用權出讓金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向出讓人繳付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宗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宗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宗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宗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照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宗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退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15%的土地閑置費,即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宗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出讓人交付的建設用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矩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六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時間開竣工并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本合同項下宗地宗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 ‰的違約金;造成土地閑置的,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五條的約定支付土地閑置費。
第三十七條 在項目竣工驗收后60日內,受讓人應向出讓人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及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由出讓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的建設用地利用要求,對該宗地的實際投資強度、建設用地利用強度等進行復核。
受讓人實際投資強度、建設用地利用強度不能滿足雙方約定指標的,屬于違約,出讓人有權收取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三十八條 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和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未達到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第十二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四十條 綠化比例以及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第十二、十三條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 %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四十一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申請退還建設用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建設用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機關批準后,區分情況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收回宗地使用權,但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場地平整。
(一)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并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四條約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宗地使用權出讓金退還受讓人。
第四十二條 因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閑,且具備分割條件,并能重新用于開發建設的,受讓人須在項目完成建設前90日向出讓人提出退還相應面積建設用地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出讓方收回相應部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將所收回建設用地對應的建設用地出讓金在扣除相應比例的定金后,退還給受讓人。
-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需經大豐市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大豐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作為本合同項下宗地新建工業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準文件。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受讓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條件,編制工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受讓人未能在本條第 款之規定時限內取得本合同項下宗地上新建工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項目審批(或核準)文件的,本合同自然終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一)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審批(或核準)的工業項目,時限為12個月,情況特殊的,按《江蘇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由省級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或核準)的工業項目,時限為9個月;
(三)由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由市、縣級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或核準)的工業項目,時限為6個月。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壹份。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五十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大豐市簽訂。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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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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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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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