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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電大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2021電大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更新時間:2015-04-16

          電大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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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1

           

          《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1參考答案


          一、名詞解釋
          1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根據訴訟的性質不同,還有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統屬于訴訟的范疇。
          2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受民事訴訟法調整的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以訴訟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3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對雙方當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強制性通用力。
          4
          .主管:作為學術概念,一般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范圍。
          5
          .期間與期日:期間又稱訴訟期間,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期限。期日,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會合進行訴訟行為的日期。
          5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當事人起訴后申請執行前,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夠得到順利執行,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其處分的強制措施。
          二、問答題
          1
          .處分原則的含義和內容。
          答: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準則。內容:1、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處分權;2、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3、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
          2
          .回避制度的含義和回避的對象。
          答:回避制度,是指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時,退出本案審理活動的一種審判制度。回避的對象:審判人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3
          .根據民事訴訟理論,訴訟管轄的分類。
          答:1、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2、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3、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

          4.訴訟代表人與共同訴訟人的區別。
          答:首先,代表人訴訟中,只要推選訴訟代表人,其他共同訴訟人可不必親自參加訴訟,而共同訴訟人必須親自參加訴訟。其次,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除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被代表人同意才對其發生效力以外,原則上對當事人全體有效,但是共同訴訟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原則上只有經過其他當事人的承認,才對其他當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生效。
          5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異同。
          答:1、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2、訴訟地位不同;3、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同;四項基本原則、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
          三、案例分析題
          1)答:本案由乙市法院管轄。根據民訴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是由繼承引起的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乙市法院行使管轄權。
          2)答:本案李可是因不動產產權關系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在本案中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李明是與原告發生權利義務爭議而被法院通知應訴的人,是被告;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該遺產繼承訴訟中,李娜既不明確表示棄權,又不愿參加訴訟,法院仍應把其追加為必要共同訴訟的共同原告;于某因對原
          告、被告所爭議的不動產產權主張實體權利,認為有獨立請求權,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2參考答案
          一、名詞解釋
          1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2
          .證明:指人民法院,訴訟參加人及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證據,審查核實判斷證據,運用證據查明民事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

          3.證明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和在無法證明時,要承擔的敗訴責任。
          4
          .質證:是指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材料采取詢問、辨認、質穎、說明、辯駁等方式,以在證據的證明力等問題上對法官的內心確信產生影響的一種訴訟活動。
          5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6
          .缺席判決:即在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未到庭,法院公就到庭,法院公就到庭的一方進行調查、審核證據,并對未到庭的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
          二、問答題
          1
          .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具備的條件。
          答:(1)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2)必須是與案情有內在聯系的客觀事實;(3)必須是法律允許作為訴訟證據的客觀事實;(4)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觀事實。
          2
          .民事訴訟證據的理論分類。
          答:(1)按照證據的來源,可以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2)按照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系,證據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3)按照證據是否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出及其所能證明的事實,證據可以分為本證和反證。

          3.民事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
          答: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
          4
          .根據《若干規定》的解釋,“新的證據”是指哪些情形。
          答:(1)一審程序中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序中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3)《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5
          .起訴的要件。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8條和第109的規定,起訴的要件可以分為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種。(1)形式要件:①必須提交起訴狀;②必須交納訴訟費用。(2)實質要件: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案例分析題
          1)答:在本案訴訟中,張三是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起訴的人,是原告;張四是與原告發生權利義務爭議,而被法院通知應訴的人,是被告;張恩義對原告、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實體權利,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答:張四是一方當事人,其在訴訟中死亡,法院應根據民訴法規定裁定中止訴訟程序。
          3)答:張三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經審查認為撤訴目的合法,符合撤訴條件,應裁定準予撤訴,訴訟程序終結。


          《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3參考答案

          一、名詞解釋:
          1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
          2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一及人民法院基于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一審未生效裁判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程序。
          3
          .審判監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查看和監督,以保證案件審判質量而適用的一種審判程序。
          4
          .民事判決和裁定:民事判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完結時,查明并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對民事審判和執行程序中的問題以及個別實體問題所作的權威性判定。
          5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序
          6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限令債務人在特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特殊程序。
          二、問答題
          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答:(1)結婚時間較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人離婚案件;(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費案件,扶養費案件和撫育費案件;(3)確認和變更收養關系、子女撫養關系,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5)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爭議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7)事實清楚,案情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訴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2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區別
          答:區別:1、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2、審理的對象不同;3、適用程序不同;4、裁判的效力不同。
          3
          .上訴的概念和法定條件。
          答: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寶期間,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審理的行為。
          條件:(1)上訴的實質要件;(2)上訴的形式要件
          4
          .抗訴的概念和特征。
          答: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
          特征:(1)抗訴的主體是具有法律監督職能的人民法院;(2)抗訴的客體是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3)抗訴依法定程序進行;(4)抗訴的案件應當再審。

          5.法院調解的法律效力。
          答:(1)確定權利義務關系;(2)結束訴訟程序;(3)不得對調解書提出上訴;(4)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三、案例分析題
          1
          、丙市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
          、不正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
          、不適當。因本案管轄權屬于丙市某港口所在地法院。
          4
          、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5
          、不視為。因為如果裁定異議不成立,B公司必須應訴,為防止開庭時毫無準備而導致訴訟不利,B有權委托代理律師去閱卷、辦理委托手續和打聽開庭日期。
          6
          、不能。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理,不得自行移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7
          、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處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訴訟地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8
          、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9
          、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4參考答案
          一、問答題
          1
          .執行的概念和條件。:
          答:執行,又叫強制執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的訴訟活動。
          條件:1、執行必須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2、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具有給付內容;3、必須是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的。
          2
          .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有哪些?
          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2)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4)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判決,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和執行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裁定和仲裁裁決書;(6)仲裁機構制作的裁決書、調解書,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
          書;(7)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8)行政機關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理決定書
          3
          .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法律規定。
          答:申請執行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申請的,將承擔不予執行的風險。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執行時,應提供被執行人的準確下落或被執行財產的確切線索,否則將承擔執行可能被中止的風險。被申請人沒有財產或沒有足夠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人將承擔財產權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的風險。當事人不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相應義務,可能要承擔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被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4
          .如何執行動產。
          答:1、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圍。
          答:(1)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門地區登記成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②經濟糾紛爭議的標的物在香港、澳門地區的;③經濟關系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在香港、澳門地區的。
          2)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外國人或者港澳同胞在外國登記成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糾紛案件,不屬于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而是涉外經濟糾紛案件;
          3)港澳同胞或者港澳地區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內地成立的獨資企業或者投資興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為內地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糾紛案件,也不屬于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而是國內經濟糾紛案件。
          6
          .涉外民事訴訟審理的基本原則。
          答:(1)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2)國家主權原則;(3)適用有關國際條約的原則;(4)司法豁免權原則。
          二、案例分析題
          1
          、答:(1)太原市某區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根據民訴法規定,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案中,購銷合同中約定了太原發電廠為貨物的交接和安裝調處地,可視為合同履行地,因此太原某區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
          2)太原發電廠可作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本案中,存在北京實達公司與太原發電廠、北京實達公司與唐山電機廠的兩個民事法律關系,但作為購銷合同實際上的需方,太原發電廠對北京實達公司與唐山電機廠爭議的訴訟標的即購銷發電機組合同糾紛雖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他將最終承
          擔被告敗訴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本案中,太原發電廠處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地位。
          2
          、答;根據民訴法規定,對于本案,法院受理案件后,應以通知形式向原告、被告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并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法院在立案后5日內應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要求被告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審理案件。法院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法院開庭審理前,應當在開庭3日前采用傳票方式傳喚當事人按時出庭。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度判決。對于離婚訴訟的判決,法院除應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外,還須告誡雙方當事人在判決書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

           

           

          范本2

           

           

           

           

          民事訴訟法學作業2

          一、名詞解釋: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民事訴訟法律、法規所調整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以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為內容的具體社會關系。

          訴訟標的:訴訟標的是訴訟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系。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因而起訴參加到已開始的訴訟中來的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于訴訟,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

          反訴: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二、簡述題:

          1、簡述訴的種類

          答:一、確認之訴   請求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分為肯定或積極的確認之訴與否定或者消極的確認之訴。   二、變更之訴(也稱形成之訴)    請求法院改變或者消滅現存的某種法律關系的訴。  三、給付之訴    請求法院責令義務人履行一定的實體義務,以實現自身合法權益的訴。行為給付之訴通常分為積極行為給付之訴與消極行為給付之訴。

          2、簡述管轄的分類:

          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其中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其中又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在此分類中需要明確的是:級別管轄是以不同級別的法院分別管轄不同的案件,是前提性或者說是宏觀性的管轄類別;地域管轄是以一定地區與人、事、物的關系所確定的管轄,是基礎性或者說是微觀性的管轄類別;裁定管轄是適應特殊情況的需要所確定的管轄,是補充性或者說是協調性的管轄類別。

          3、簡述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及分類:

          答: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這里的當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是代理法律關系中的被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的特征可以概括為:
            1.他們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訴訟活動的人,參與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此決定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同時為多方代理。
            2.訴訟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活動,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超越代理權限所為的行為是無效的,后果由訴訟代理人自己承擔。
            訴訟代理人包括以下幾種:
            1.法定代理人。即根據法律規定行使訴訟代理權,代理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參加訴訟,具有相當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和承擔被代理人的訴訟義務,以維護精神病人或未成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全權代理,在訴訟中與當事人居于同等地位,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法定代理所為的一切訴訟行為,包括處分實體權利的行為,視同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指定代理人。即經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指定代理僅適用于作為管理相對人的公民,不適用于行政機關或組織。
            指定代理主要適用于下列情況:(1)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因公不能參加訴訟,無人代理訴訟,而訴訟又必須進行的;(2)當事人在訴訟中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又沒有法定代理人的;(3)當事人有兩個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他們互相爭奪或推諉代理權的。
            指定代理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為一切訴訟行為,其訴訟地位與法定代理人相似。指定代理人畢竟是代替法定代理人,因而只能有條件地處分被代理人的實體權利;只能在法院所指定的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行使代理權。

           

          三、論述題:

          試述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的聯系與區別:

          答: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并擁有共同的訴訟標的。
          其構成條件如下: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2、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因為共同訴訟人對于訴訟標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時權利或義務;或因為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訴訟人之間產生了共同的權利或義務。3、在訴訟中共同訴訟人都參見訴訟,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認可,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

          普通共同訴訟:就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經當事人同意而進行的共同訴訟。
          構成條件: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2、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主要是指同一類型的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各個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是相同的。3、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4、當事人同意合并審理。(從性質上講,普通的共同訴訟其實不是真正的共同訴訟,只是考慮到各個共同訴訟人之間請求的相連關系,合并審理案件,節約法律成本的一種訴訟。所以,在訴訟中其中任何一個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只對他自己產生效力。)

           

          四、案例分析題:

          甲市市民李小寶常年居住在甲市的A,其在甲市的C區開了一家汽車修理鋪。。。。。。。。。。。。。。。。。。。。。。。。。。。。。。。。。。。。。。。。。。。。。。。。。。。。。。答案:

          一、1、以汽車修理鋪為被告。
          2
          ABCD區都有管轄權。
          3
          、.哪個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由哪個法院管轄。
          二、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法院。
          三、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如對管轄權有爭議,在爭議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對案件作出判決。對搶先作出判決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以違反程序為由撤銷其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審理,或者由自己提審。

           

           

           

          民事訴訟法學作業3

          一、名詞解釋 

          1、  證明標準:是指統一且深入探討證明標準問題的前提,有助于理清證明標準的性質、范疇以及與其他相似概念相區別等問題。

          2、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3、  法院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進行的,由此達成的協議,是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活動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相結合的結果。

          4、  期間:是指人民法院、訴訟參與人進行或完成某種訴訟行為應遵守的時間。狹義的期間指的是期限,廣義的期間包括期限和期日。

          5、  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行為。

           

          二、簡答題:

          1、 簡述須用證據證明的事實及不須證明的事實:

          答:(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和定理(3)推定的事實(4)預決的事實(5)已為有效公正文書證明的事實。

           

          2、 簡述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

          答:(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3、簡述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調解達成協議后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幾種情況: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三)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論述題:

          試述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制度:

          答:在民事訴訟中,從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起訴開始,到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并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實體權利,往往是一個較長的時間周期,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出現當事人惡意轉移財產行為或者其他可能導致財產滅失的客觀原因,則會導致將來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難以執行。因此,適用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過保全被申請人的財產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防止當事人轉移其財產或者使財產滅失。適用財產保全制度,應注意幾個問題:

          (一)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保全之比較

          (二)財產保全的范圍

          (三)財產保全的措施

           

          四、案例分析題

          金某與謝某在天貓商城合伙經營體育用品后發生糾紛,20111017日金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退回自己出資的26萬元,且分成合伙經營所得利潤7萬元。在訴訟過程中,法院經金某的要求,向謝某表示同意,但法院進行調解的當天謝某有事,而讓其妻趙某到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當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時,金某簽收了調解書。謝某則表示只同意部分調解內容,拒絕簽收,送達人員把該調解書放在謝某家,送達回證上記載為留置送達。2個月后金某以謝某不履行調解協議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法院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的調解有何不妥之處,為什么?

          2、送達人員將調解書留置送達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法院應當如何處理以上程序才正確?

          參考答案:

          1)看謝某的妻子是否有代理的權限,沒有的情況下,法院出具調解書是不對的。
          2)留置送達沒有問題的,還是要看調解書的產生是否合法即可。
          3)只要謝某的妻子有謝某的授權,則法院的做法就沒有問題。

          民事訴訟法學作業4

          一、名詞解釋:

          1、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于受訴法院管轄范圍。另有同名電影。

          2、既判力: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決裁判的訴訟標的對雙方當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強制性通用力。

          3、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序,屬于非訴訟程序,即特別程序。

          4、執行異議: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后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5、執行和解:指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結束執行程序的活動。和解的內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棄一部分或全部權利,也可以是一方滿足另一方的要求,還可以是雙方都作一些讓步。和解雖然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是雙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這種和解必須基于雙方當事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簽名或蓋章。

           

          二、簡答題:

          1、簡述簡易程序的特點和適用范圍:

          答:程序的特點
            1. 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由于案件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決定都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2. 簡易程序只適用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刑事案件。
            3. 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各級人民法院都不適用于簡易程序。
            4. 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可以實現迅速審判的目的。如審判組織的簡化,法庭審判的簡化,審理期限的簡化等等。至于程序簡化到什么程度都由法律明文規定。

          程序的適用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span>1 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
          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使用簡易程序的。
           ?。?/span>2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span>3 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 簡述二審程序與一審程序的區別:

          答: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別 1.適用的法院與審級不同。第二審程序是中級以上
          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2、 程序的目的與任務不同。第二審程序的目的與任務,是檢查、監督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糾正第一審裁判的錯誤,確保法律公正公平。

           

          3、簡述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民事上訴案件的處理方法:

          答: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發回重審;     3、直接改判。

           

          4、執行中止的法定事由:

          答:(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5)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

          7)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8)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

          9)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消仲裁裁決;

          10)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請求不予執行,并提供適當擔保。

           

          三、論述題:

          試述民事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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