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請產假有多少天?婚假有多少天(2021新標準)
- 更新時間: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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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1、《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訂)
重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請婚假產假護理假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委(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社發局(社保局),萬盛經開區衛生計生局(人力社保局):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后,陸續有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群眾來電來函詢問職工如何執行婚假、產假、護理假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婚假
(一)2016年4月1日前,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原市人事局《關于國家機關、黨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婚假問題的通知》(渝人發〔1999〕17號)規定,給予婚假五個工作日,符合條件的同時按原《條例》規定享受晚婚假。企業職工按照原市勞動局《關于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0〕24號)的規定,給予婚假五日,符合條件的同時按原《條例》規定享受晚婚假。
(二)2016年4月1日起,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原則上應在職工本人結婚時享受,如遇特殊情況需另行安排時間休婚假的,經單位領導同意,在辦理結婚登記之日后十二個月內休完。
二、產假
(一)2016年1月1日前,女職工生育的,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619號)和原《條例》規定享受產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產假。
(二)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增加產假三十日。
三、護理假
按照規定所休的婚假、產假、護理假的假期,原則上應當連續使用(單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重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